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资金转变为合法金融资本提供了重要通道,成为解决我国小微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新生力量,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速发展也暴露出监管不健全、税负过高、转制村镇银行难、接入征信系统滞后、运营风险高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此,在坚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宗旨的基础上,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规范金融市场,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制约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问题 (一)监管机制不健全,“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涉及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工商、税务等多部门,由于各部门间缺乏协调,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多偏重于审批注册、发布管理办法,“只管生,不管养”,很难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二)法律地位不明确,税负与经营成本过高。一是不能享受金融企业优惠税负。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围,但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工商企业身份从事金融业务,不能享受金融企业优惠税负。二是不能享受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作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新型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在税负、收益等方面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能力下降。 (三)改制门槛高,转制村镇银行困难重重。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话语权”旁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将控股或话语权交与银行,对民营资本积极性形成负面影响。二是灵活经营特性受限。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后,将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发放贷款, 丧失“小、短、平、快”的经营优势和特色。 (四)征信滞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争取的多是一些信用等级较低、风险评估较难的客户。由于目前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尚未接入征信系统,客户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活动情况未被采集到信用数据库,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 (五)金融市场不规范,投资担保公司违规运行挤占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空间。据不完全统计,在黑龙江全省范围内存在众多家无照运营的投资担保公司。这些投资担保公司鱼龙混杂,打着中介公司的旗号,暗中开展贷款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挤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客户群,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六)贷款投向集中于房地产,贷款风险偏高。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近五成贷款投向房地产及其上下游企业。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借款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无法按期归还贷款,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已形成近五成不良贷款,被形象地称为“催债”公司。 (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满仓”运营风险高。一是银行融资意愿低。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但实际操作中,能够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屈指可数。二是融资成本高。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5%至6%的较高利率融资,高额融资成本几乎吞噬了小额贷款公司1/3的利差空间。以黑龙江为例,2014年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全部资本金的87.1%,处于“满仓”运营状态。在经济下行期,低流动资金经营方式加了大企业经营风险。 (八)内部控制水平低,存在风险隐患。一是轻视内部管理。调查显示,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除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外,没有具体的风险控制制度及处置办法,“重业务扩张、轻内部管理”现象尤为突出。二是贷款投放倾向大额化。发展初期的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认可度不高,关系客户的贷款较为集中,风险集中度较高,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单笔贷款已达3000万元。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完善监管制度。按照“专业化管理、综合性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明确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监督服务职责,坚决杜绝“只管生,不管养”现象。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综合联网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操作等业务实施持续、动态跟踪监控。 (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较为宽松的财税政策环境。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使其享受到同类金融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议参考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有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抵免或扣除。 (三)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有限,社会认可度不高,还不具备向村镇银行改制的条件。通过组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一方面可以整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整合增信”作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自律性,为向村镇银行转变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降低贷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应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加快接入征信体系提供基础性技术支持,适当下调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征信系统的门槛。同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软硬件条件,达到审批标准,力争尽快将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 (五)规范金融市场中投资担保公司运营。一是清理现有违规操作机构。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摸清辖内投资担保公司业务模式、业务规模和业务风险,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制,遏制投资担保公司违规操作。二是引导民间资金正规化发展。通过活跃融资渠道,将大量民间借贷纳入到制度化的金融管理之内,促进民间资金规范运转。 (六)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服务“三农”功能定位。一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建立由政府出资的小额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当农户因农业系统性风险违约时,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进行补偿。二是“支农支小”与财税政策相结合。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贡献大小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七)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一是降低融资成本。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同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二是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通过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管制,增加增资扩股资本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领域。 (八)健全内控制度以降低运营风险。一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各监管部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流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和审批部门严把审批关, 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避免信用风险。三是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以降低大额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偏离市场定位。 (九)建立专业人才队伍。一是做好专业人才储备。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建立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做好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的储备,吸引具有较高金融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二是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力度。建议金融办邀请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人员,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作者系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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