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支持小企业发展、化解小企业融资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大部分小贷公司的客户没有银行贷款记录,显示小贷公司事实上填补了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空白。
在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小贷公司对地区金融运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同时,小贷公司也以不同的业务合作形式,与银行业等发生了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这使得小贷公司的风险传染性显著增强,如果监管体系不相应予以完善,可能不仅不利于小贷公司的发展,反而还可能形成风险的积累。
小贷公司的扩张能力和负债率直接影响到其业务发展的空间。现有法规强调,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即负债率上限在0.5倍。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在坚持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前提下,适当放宽小贷公司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很有必要。
从特定角度说,小贷公司业务的发展客观上具有替代民间融资的功能。社会资金要通过小贷公司进入小微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申请小贷公司牌照的成本、日常经营中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附加,以及25%的所得税。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并不需要申请牌照,也在事实上不需要缴纳税款,不受严格的监管。因此,较高的小贷经营成本使得其与民间借贷在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反而促使一些社会资金不是通过规范的小贷公司进入市场,而是直接走向民间借贷。
笔者认为,应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弥补小贷公司在同民间金融和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短板,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小贷行业。
从商业模式角度看,小贷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是一个更为熟悉小微企业客户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在市场一线的、最底层的金融零售商。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建立,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这一核心竞争力基础上。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不能仅依靠有限的资本金和受到严格限制的负债率,这种约束机制必然使得小贷公司的门槛太高且社会资金难以持续进入。要拓展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空间,就应当从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两个环节进行探索,并通过可行的制度设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吸引资金的流入,并且通过信贷资产的转让等形式,提高赢利能力。目前,小贷公司在这两个环节都有十分严格的约束,使得小贷公司的业务空间受到显著的制约。
围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目标,在具体的商业模式探索方面,还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开小贷公司的利率限制、业务限制等,给予更大幅度的利率浮动区间,同时允许小贷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鼓励企业状况良好的小贷公司上市。
随着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小贷公司经营的分化会更加明显,因此,小贷公司整个行业的整合趋势难以避免,应当积极支持一些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小贷公司通过整合、并购以及委托管理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整个小贷公司行业更为健康地发展。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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