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照规定合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答:《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金[2008]185号)第一条规定,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第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0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照《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照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