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存在着特殊性,为寻求公司的发展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克服自身制度的限制,以争取更多资金而获取更大利润,这样就存在着刑事犯罪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金融机构,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也不能任意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刑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主要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如商业银行那样吸纳公众的存款,而企业都有扩张、壮大的欲望,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不满足于现状,特别是在客户众多、赢利空间大的时候容易产生突破现有制度的限制去吸收公众存款以争取更多资金获取更大利润的念头;违法发放贷款罪。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会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而要求客户提供不同形式的担保,如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等形式。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操作流程下,工作人员因利用担保形式及标准不统一所产生的漏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要求贷款人提供明显不足以保障贷款安全的担保条件,数额巨大或者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针对以上刑事犯罪风险,笔者提出以下防范对策:
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金融办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这些机构负责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的派出机构有权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决策权控制在一个良性制约的运行模式下,使决策透明化、科学化,确保合法性,尤其是要避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大股东为了盲目追求高利润而置国法于不顾。
密切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力,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法制宣传,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各项措施堵漏建制,有效防范犯罪的发生。 本文源自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