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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成长壮大诸多难题待解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2/6/29 点击:1325 

      现在是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时候了。

      自2008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走过不平凡的6年,尤其是去年和今年已发生小额款公司退市或关闭的案例后,下一阶段如何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和可持续稳健发展,成为十分紧迫的严峻课题。

      近两年实践的最新情况表明,部分地区的少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从目前被关闭或退市及面临经营困境的小贷公司的情况来看,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宏观经济下行背景下区域经济发展形势不好、受贷企业和个人经营状况变坏,有的是小贷公司不善经营、内控不严、恶意违规和实力不强,有的是相关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出现漏洞等。有专家分析指出,如果对这些问题及原因不引起重视,不能排除今后发生“小贷公司退市潮”的可能。对此,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当前小贷公司面临的经营困境及主客观原因,除地方政府要健全社会信用环境,大力支持和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环境外,小贷公司必须在监管指引下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按照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办事,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严格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道德操守,控制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小贷公司通过自身努力,强身健体,增强实力,这才是保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根本之道。

      落实和完善对小贷公司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扶持措施,是小贷公司保持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业内专家指出,在小贷公司试点之初,政府有关部门曾经许诺了一系列的优惠条件,比如给予税收优惠等,但事后并没有兑现,造成税负较重。按照试点意见,小贷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股份制企业,因此,不恰当的法律地位不能保证小贷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按试点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贷公司试点实践表明,在外源性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小贷公司的发展主要靠内部的积累。众多小贷公司,因为资本资金不足、业务规模不易扩张,其利润在扣除股东分红和各项支出后所剩无几,资金积累无从说起。

      有业内专家认为,为了保证小贷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改革设计方案,小贷公司可作为县域和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可作为非正规金融市场制度的一项有益补充。现在小贷公司普遍经营有一定的金融业务,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它应享有不完全性质的金融制度优惠,否则就背离了市场原则。因此,专家建议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将小贷公司视同金融企业。针对其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与地方性金融机构同等的税率及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此间金融专家建议,根据小贷公司守法经营状况和业绩实力等,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实施奖罚政策,对依法经营、监管达标、连续盈利的小贷公司鼓励升格为村镇银行,而对违规经营、监管不达标、连年亏损严重的小贷公司则限制其业务开展、停业整顿甚至关闭退市。这样做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小贷公司作为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一个“新生儿”,经过正常的生长、发肓、壮大,必然要“长大成人”,让小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理念,而不管任何条件下都只能让小贷公司成为“矮子”的做法,可能是不明智的做法。

      小贷公司试点,采取了国家监管部门制定规则、但不直接监管,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并直接管理的做法,这样往往出现各地地方政府监管差异化悬殊、中央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的现象。对于小贷公司的某些监管漏洞或盲点,迫切需要理顺国家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要形成上下监管的合力,不要给“扯皮”、“推诿”留下生成的空间。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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