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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亦需加强风险控制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2/5/22 点击:1142 
    【背景】
    2002年,我国开始探索民间金融发展和规制的框架,并鼓励民间设立以小额信贷为形式的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非金融机构进行框架规定,赋予其合法地位,小额贷款公司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成为专业从事放贷业务的“准金融机构”。以上海为例,截至2011年12月,已有81家小贷公司获批设立,注册资本总额达到91.45亿元,其中72家小贷公司正式开业,累计放贷20934笔415.62亿元,贷款余额5661笔112.09亿元。其中,面向“三农”贷款余额20.35亿元,占比18.16%;面向小企业贷款余额54.04亿元,占比48.21%;两者合计占比66.37%;2011年平均贷款期限7.6个月,贷款平均年利率为16.92%。小额贷款公司扶持“三农”和小企业的作用发挥明显。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不论是数量、规模,还是经济效益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不严的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贷前审贷不严、贷后监管不力、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等是小额贷款公司易引发放贷坏账风险的主要原因。为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针对该问题作出了建议。
    【建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沪杨法建[2011]第18号
    上海杨浦华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1)杨民五(商)初字第955号你公司诉被告沈建林、被告新领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菊萍、被告张金富、被告上海领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存在不妥之处,易引发纠纷并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为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维护你公司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借款人与保证人资信的审查。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借款人与保证人在向你公司申请贷款时对外已存在多笔债务,保证人的房产也多次对外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因此审理中借款人和保证人均表示目前无力归还你公司欠款。建议放贷前加强对借款人与保证人资信的审查,慎重选择放贷对象,着重审查借款人、保证人的经济状况、涉案情况,查清财产情况,降低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
    二、加强对担保物性质的审查。本案中,你公司虽与新领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因担保物系附属物,故最终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致抵押权未生效,从而丧失了抵押权。建议加强对担保物的审查,不仅要求担保人提供权利证明,更应就抵押的可行性事前咨询相关登记部门,或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再发放贷款,避免抵押形同虚设。
    三、加强对担保合法性的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虽然本案担保人提供了其股东同意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该决议仅涉及房产抵押,对于未能办理抵押时抵押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节未有涉及,担保人依法可以就此提出保证无效的抗辩。建议在审查公司担保时,应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涵盖担保合同全部内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防止纠纷的发生。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并将反馈意见在15天内函告本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效果】
    上海杨浦华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建议作了回复。认为杨浦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于公司健康开展贷款业务,规范贷款审批制度、完善贷后管理以及有效追讨贷款具有切实可行的实践指导意义。收到司法建议后,该公司已迅速组织人员对司法建议所涉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以下整改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贷款人的资信考察。基于司法建议的提示,该公司将在对贷款人经济能力的银行资信调查方面,增加对贷款人经济情况的实地调查。对法人贷款人,该公司表示除了审查法人财务报表等各项财务指标外,将增加工商内档查询,以防贷款人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对于自然人资信及经济能力调查,在原来书面文件审查的基础上,将增加实地调查。二、进一步加强担保物价值的考察。对于担保物价值的考察,除实地考察抵押物及现场评估其价值外,以后会更加强调抵押与放款的先后顺序,在抵押证未办理出来之前,严禁提前放贷,以保证贷款人无法偿债时能够从抵押物上得到清偿。三、进一步加强担保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改变过去只要求法人贷款人出具同意贷款股东会决议,保证人出具同意保证决议的做法,要求贷款人及保证人出具同意贷款及保证合同全部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四、进一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创新业务,服务经济发展。在探索担保方式、创新金融业务方面,注意咨询专业意见,更准确地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力求制定出更为严密和完善的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事后的法律纠纷。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能够充分重视经营中的风险内控,克服其“粗放”式经营的弊端,不仅可以打破制约自身发展的桎梏,而且也将为我国目前矛盾较为突出的民间融资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以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源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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