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有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一)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三)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