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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八个注意事项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2/4/17 点击:1199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二、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三、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

    五、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

    六、注意还款期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本文源自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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