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汤阴县白营乡刘五向同村刘七借款。2011年5月,刘五向刘七还款时,因欠条字迹潦草难以分辨,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刘七诉称是两万元,刘五辩称仅欠两百元。同年6月27日,法院在当事人所在的村庄巡回开庭。旁听群众绝大多数认为该欠条欠款是两百元,况且根据刘七的性格和家庭经济状况,不可能向他人一次性借出两万元。极个别群众认为是两万元。法庭上,刘七异常激动,不停地向法官解释说是两万元,并申请法院进行测谎鉴定。刘五也不甘示弱,据理力争,坚持说是两百元。庭审结束后,刘七面对众多乡邻的质疑,在同族弟兄的劝说下,决定撤诉。撤诉后,刘五当场给付了刘七两百元。 近年来,在金融部门贷款门槛过高、个体及私营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等因素的刺激下,民间借贷因其“短、平、快”的特点日渐活跃。然而,由于出借人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借贷手续不规范、借款人诚信缺失等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以汤阴县法院为例,2009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9起,2010年54起,2011年高达95起。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会引发诸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因此,提高借贷风险意识,防范诚信缺失尤为重要。 首先,借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之一,出借资金,不论对方是什么人、关系多么密切,最好出具相关书面凭证。这样在矛盾发生时,不仅不会伤害双方感情,还有助于缓和矛盾。 其次,借条的内容一定要全面。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都应做明确说明。未注明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利息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出现,如“现还欠款×元”中的“还”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也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不少麻烦。 第三,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在追偿时要注意四点。一是诉讼时效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最长不能超过20年,在出借款后要及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且在每一次主张权利时都要留下一定的凭证,避免以后诉讼时没有证据。二是对于有担保的案件,在追偿时可以向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偿。对于担保物,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诉讼时及时申请法院进行查封。三是借款追偿有多种途径,在追偿时可以并用,对于一时难以给付现金的,给付一定对价的物品也是可以的。四是经常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在借款人财产状况不良的情况下及时追偿。
本文源自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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