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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堵疏应“有道”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2/3/20 点击:1003 

     在“民间”,一边是银行体系外资金丰沛,缺乏出口,四处乱撞;一边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链告急或者断裂。此种尴尬、扭结局面,一直从“民间”走上全国两会。

  两会期间,为民间金融、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代言的各路代表、委员纷纷建言,鼓励民间资金进入金融机构。

  期待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去年,浙江多地爆发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问题。随后,江苏、福建、内蒙古等省份也相继出现高利贷爆发危机之风,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严重。民企债务危机和中小企业生存困境随后备受关注,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600070)控股集团董事长赵林中认为,在相当程度上,上述危机并不是中小企业的危机,而是民间借贷这一金融形式的危机。“如假以时日,并着力让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很多危机都会转危为机,顺利渡过。”3月13日,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此分析。

  民建中央今年的提案是,尽快制订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及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其在报告中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统一规定,容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投资渠道狭窄,助长了炒作投机行为,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缺乏诚信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和私募基金等为控制信贷风险不得不以高息投放,民间借贷持续在高位运行。

  基于此,民建中央的建议是,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关系,建立规范民间金融运行的法制体系,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该条例若可通过,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民营中小银行,则将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规金融渠道,防止民间金融的边缘化,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赵林中则呼吁,应及时研究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行政指导性意见,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给放贷人合法的身份、合法的营业场所,明确放贷人的贷款利率合法区间;对贷款利率‘明码标价’,让已经存在的众多放贷人浮出水面,合法经营、依法经营。”

  疏导重在渠道

  宜疏不宜堵,这是妇孺皆知的治理之道,民间金融亦是如此,但知易行难,如何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向一直在考验监管层和市场人士的智慧。

  其实,早在2008年底,央行即起草《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据一位央行人士近日向本报记者透露,此草案已五易其稿,目前仍在国务院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打转。究其原因,在于引导与监管途径的艰难选择。

    市场人士建议,在严格的监管规则下,应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创新组织,如财务公司、信托租赁公司、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这些疏导途径在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中多有提及。

  对此,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两会上公开回应称,目前,银监会正在进一步梳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相关规定,下一步将出台有关实施细则,适当时会尝试一些突破。他还表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基本和国有资本进入是同样标准,没有特别的障碍。

  事实上,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已是确凿事实。大的如民生银行(600016)等,由民营资本组成,小的如小额贷款公司、小额担保公司,民间资本也有很多成功进入案例。经由资本市场进入银行的道路也是畅通的,不存在“禁止”问题。

  “但存在门槛越来越高、越来越难捉摸的问题。”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研究员张茉楠3月14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银行依仗垄断利润,实际上排挤了民间资本的进入。民间资本进入后,无法缩小存贷款利差的话,也很难为中小企业服务。”

  近年来,疏导民间资本的途径呈现创新发展。赵林中告诉本报记者,“阿里小贷”现在就是浙江省民间资本的一个学习标本。浙江和重庆两家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超过99%的信贷资源,投放到单户50万元以下客户群体上,在运作贷款产品均为信用类信贷产品的情况下,不良率为0.9%。“但现在囿于严格的金融监管,资金来源已经成为这种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经营的瓶颈。”

  监管职能定位有待明晰

  就此,赵林中建议,改变现有监管机构指导意见中“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在对小贷公司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等级高的小贷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放宽融资限制,允许更多融入资金。

  但是,要“放宽”民间资金,绝非易事。“目前民间融资未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经常是产生了危机才有很多部门来关注。”张茉楠认为,可以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类似监管商业银行的专业部门。

  “作为监管层来说,‘堵’的策略并不成熟。”前述央行人士观察两会期间的言论后认为,合作互助、创业集资、信贷过桥周转、资金“拉郎配”、集资诈骗、高利贷、洗钱等各种民间资金运作方式之间多是一纸之隔,且有互相转化的可能,“目前的封堵之术显得很没有章法”。他认为,吴英案即是此例。

  情况越复杂,越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区别对待。“分清楚哪些是法无禁止的,允许存在的,甚至是应当保护的,这样才能让民间资本暗流变活水。”赵林中认为,民间借贷中扭曲的逐利心理及其导致的系列问题,正是缺乏此种法律界限的表现之一。郭广昌则在两会期间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引导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中,地方政府应有更大作为。张茉楠调研后认为,地方政府可组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服务机构,让民间融资在政策引导、政府公共服务、法律财务服务、投资中介服务指导和保护下阳光运作。“通过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将民间资本有效转化为产业资本。”

     本文源自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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