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放贷主体已经由以往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为主,逐步转化到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专业化操作。
为全面掌握稳健货币政策下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民间借贷的情况,特选取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四子王旗、兴和县和丰镇市等三个旗县市进行调查。调查采用现场走访和发放问卷两种方式,每个样本旗县发放问卷调查20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600份,回收有效率为100%。调查结果显示,辖内民间借贷趋向活跃,主要表现为借贷规模扩大、利率持续走高、放贷主体机构化等特征明显。
民间借贷的五个特点
调查结果显示,乌兰察布市民间借贷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规模和主体扩大化。从调查样本来看,2011年上半年融入融出资金总额3.45亿元,同比增加1.49亿元,增长75.62%。同时,从参与主体来看,参与主体呈快速扩大化趋势,而且,参与面扩大到高、中、低三个层次收入水平的家庭,一些以往基本不参与民间借贷的低收入家庭也开始进入。参与的企业也由以往以微小型企业为主,演变到一些规模以上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等中介机构以隐蔽方式迅速介入民间借贷,有的甚至主要依赖民间借贷。
二是利率水平快速走高,定价更趋灵活。随着银根紧缩,民间借贷利率也是水涨船高,月利率在一分五到五分之间(极个别的还有一毛以上的利率)。在利率水平执行上趋向灵活,体现为“三高三低”,即信用融资利率高,抵押担保利率低;短期利率走高,长期利率走低;正规生产经营消费利率低,涉赌等违规经营利率高。
三是资金来源及用途更加广泛。三个样本旗县市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由主要来自个体私营企业主经营积累及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积蓄,扩展到实体经济资本注入、私下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占比也不少,而且来自个体私营企业主经营积累及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积蓄的占比在下降。同时,资金用途也发生了变化,城乡居民个人短期内解决生活急用如子女上学、求医治病及纯农业生产等进行的融资占比大幅减少,用于生产流动资金、银行转贷、招投标保证金、房产与股票投资占比大幅提高。这部分资金占80%以上。
四是放贷主体机构化。民间借贷放贷主体已由以往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为主,逐步转化到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专业化操作。从三样本旗县市之一的兴和县来看,到2011年6月末,该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有10家,累计注册资本2.85亿元。另外还有没有注册登记就在经营的公司。这些中介名义上是以担保、投资咨询等为经营主业,但实际上均是在经营民间借贷,而且民间借贷业务量和利润占比在50%以上。
五是期限短期化。调查显示,民间借贷还款期在一个月之内的占调查总数的48%,民间借贷约定借款期限最短仅为一天,最长在一年左右,长期借贷相对较少。
民间借贷的成因和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银行信贷收紧,市场资金严重短缺,需求转向民间借贷。二是经济持续发展,是民间借贷资金供求两旺的基础。三是民间借贷简便快捷,迎合了借款人的需求。四是高息收入,吸引了大量民间资金参与。目前一年期定存利率仅为3.25%,远低于同期民间借贷平均35%的年收益率,也低于2011年6月6.4%的CPI指数。在目前通胀预期增强及投资渠道缺乏的情况下,人们自然愿意将富余资金转入民间融资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不利于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较多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脱离货币当局的监控,使得货币当局难以有效管理整个社会融资总量,对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二是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民间借贷资金在运作上追求的是高利息、高回报,容易使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行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三是加重经营者财务负担。过高的利息负担不仅会制约一些处于成长期、尚未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成长,甚至会将企业扼杀在发展初期。四是易引发债务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借款人资金链断裂,极易发生借款人为躲债而携款外逃,以及为催债发生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五是诱发道德风险,加大银行经营风险。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额回报,为职业操守差的银行信贷人员提供了寻租空间。另一方面,出于风险考虑,资金提供者也乐意与信贷人员合作,借款人因得到民间资金的周转按期还贷,获得银行信任,实现“三方”共赢。值得关注的是,一旦借款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风险会最终集中到银行。
推进新型民间金融机构建设
健全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民间借贷。一方面,加快新的《贷款通则》立法进程的同时,出台《放贷人条例》,从法律上对其权责利给予明确。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成立由地方政府主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法院、银监等部门参与的监管机制,把民间借贷纳入社会融资总规模统筹监管,监督资金流向“三农”、中小企业,以及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
推进新型民间金融机构建设,疏通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民间金融的发展,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制定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实施细则,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创新。
优化对弱势经济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适合弱势经济发展的信用评级、授信、审贷方法,推进小企业和个人信贷服务中心建设,加大信贷运作机制改造,制定科学简捷高效的贷款管理程序,切实做好对弱势经济的信贷支持。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生态环境。提高公众投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引导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类债务纠纷。
本文源自当代金融家(作者王海生 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