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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制造了吴英的悲剧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2/3/20 点击:1163 

    2006年,25岁的浙江东阳姑娘吴英一夜成名,个人资产估算高达38亿元;10个月后的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2008年,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一审判处死刑;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巨大争议。本文关注的不是吴英该不该判死刑,而是到底是谁制造了吴英的悲剧。

  本场悲剧的导演兼主角是吴英本人。这位技校辍学生19岁起靠理发美容起家;6年间将商业触角由美容业延伸至娱乐业、服装业以及酒店业;24岁时个人资产接近3000万元。初期的创业成功奠定了吴英事业的基础,同时也给吴英壮了胆。在商业版图继续扩张时,吴英不再满足于渐进的发展模式,而试图短时间内做更大手笔的生意。她选择了民间借贷的筹资方式并配套了赌徒式的经营模式。2006年4~10月,她先后向11名债权人借款7.73亿元,一口气成立了12个公司并组建了本色控股集团。这一发展战略是建立在吴英个人理想化的蓝图设计之上。以本色集团的主要业务商贸酒店来讲,业内的年回报率平均为10%~15%,吴英的借贷结构中资金使用成本却高达24%~48%。从这个角度看,吴英注定是资不抵债的。2006年12月吴英遭遇的绑架案,只不过是资金链断裂的前兆。吴英的悲剧首先是其个人的悲剧,是她对投入产出的极端自信及对法律的漠视与无知。作为一位真正的企业家,必须明白哪些经营是合法的,哪些经营是非法的;必须明白哪些融资是合法的,哪些融资是非法的。

  为这场悲剧提供舞台的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生态。虽然政府三番五次强调金融机构尤其是大中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力度,但这些金融机构仅停留在设机构、增人员、搞口号式宣传的层面,中小企业并未从这些金融机构中得到多少实质性的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只能依靠非正规金融方式解决企业生存与发展所需的资金来源问题。我国的信贷资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型金融机构,如果这些金融机构不能将信贷资源分配到国家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那这些大中型金融机构存在的合理性就要受到质疑。

  为本场悲剧谢幕的是法院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书。幕布前是社会各界甚至是法学专家对于定罪量刑的激烈争议;幕布后是国家对民间金融的服务与监管严重缺位。与民间借贷的蓬勃态势相反,我国法律对规范民间借贷的制度供给十分滞后,甚至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仅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作了笼统的规定。前置性的制度规范不足,事后的监管却相当严格,而且打击力度已经到了判处极刑的程度。这一做法与法治的要求是相悖的——法治社会的真谛不是血祭,而是制度。

  “我已经看见一出悲剧正上演,剧终没有喜悦,我仍然躲在你的梦里面”,吴英案演完了,我们都没有喜悦,但是我们真的不能再躲在梦里面了。我衷心希望,吴英的悲剧能敲响企业家们合法经营的警钟;我衷心希望,吴英的悲剧能成为完善我国金融制度和功能的转折点。

  本文源自当代金融家(作者闫晶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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