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发起创建的新型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制和组织机构的重要创新,它对拓展民间投资范围,拓宽融资渠道,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到2011年末,黑龙江省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27家,注册资本96.6亿元,其中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68家,注册资本74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覆盖了全省13个市(地)和75%以上的县(市),已经成为全省“三农”、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创业者等“草根经济”融资的新兴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有效缓解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制约的矛盾,还解决了用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房屋抵押得到贷款这一难题,同时,也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渠道,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不足,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对“三农”、微小企业的小额融资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长的过程中,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资金不足。自有资本金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展贷款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股东人数以及自有资金等的限制,制约了资本金的大规模扩张,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模糊,监管虚置。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但它又是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银监会不能将其纳入监管体系。监管主体不能明确,容易形成多头监管以至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信用等级较低、在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并且在农村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大限度的发挥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不足的作用,并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要有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业务操行规则,在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突破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0%的规定,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达到40%,实现了股权的相对集中,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在行业财务管理上应制定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提供依据。为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能力,将那些了解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合格投资者”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中,起到补充和增强后劲的作用。二是在监管方面要注重加强资产的风险防控和监督工作,对其应减少行政干预,主要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行为约束,监管重点在于防范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催债等引发社会风险行为的发生。在监管工作的模式创新上,应采取“多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管模式,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合作银行协助监管、引入中介机构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化监管等。三是在经营模式方面要进行多种有益的尝试与探索,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降低运营成本,增加经营效益。经营模式包括街区模式、供应链模式、商贸模式、农业模式、商会模式等。四是在政策方面要给予优惠的财政与政策扶持。国家应通过制定《放贷人条例》或修改《贷款通则》的方式,尽快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可将其定性为非吸收存款类或非公众金融机构。应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比例限制,银行机构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将贷款比例提高至200%。国家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比照涉农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五是应加大对社会上以贷款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寄卖行、典当行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融资活动的非法机构的整治处置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