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例激增,审理执行难度大,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建议制定和出台《民间借贷法》,促进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健康发展。
周晓光表示,2011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企业主因无法偿还民间高息贷款而出走的“跑路潮”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从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延伸,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全民放贷”现象;而发放民间借贷的主体除了以往的个人、企业、典当行、担保公司之外,部分本属于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以各种形式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资金量庞大,且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予以引导、规范和监管,从而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因此,周晓光建议,需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以促进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健康发展。
周晓光认为,在制定和出台《民间借贷法》的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民间借贷应该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重要渠道。
其次,要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目前,我国各类民间借贷行为尚未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如典当行一般由商务部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的管理部门则很模糊。因此,建议将所有的民间借贷活动纳入统一的监管部门并明确其权责。
第三,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实行风险责任自负,按照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从事民间借贷的相关机构健康正常运行。
第四,应该将小额贷款公司等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加细致的监管条款。
第五,在全国民间借贷繁荣的地方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汇集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促使民间借贷资金有序地进入融资、创业活动。
第六,应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可制定统一的标准化文本,包含借贷双方姓名、住址、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从而减少事后的纠纷,并为事后的仲裁或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第七,进一步鼓励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建议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和额度上限,将融入资金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提高至80%或更高,将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10%提高至20%或更高,并保障其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对于经营业绩优良、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尝试转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
第八,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贷款保险、担保保险制度,鼓励现有的保险公司提供专门的保险产品,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提供保险的同时,也为相关的担保活动提供保险服务,从而分散和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促进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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