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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心看民间借贷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2/2/21 点击:1230 

      民间借贷的直接经济影响仍然有限,不能过多地强调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对于现有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规范。

  去年以来,民间借贷一直都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一系列的事件,不仅引起了人们对相关风险的关注,更是引发了有关民间金融改革的大讨论。

  如何看待民间借贷问题的再次升温?其风险如何?应如何加以应对?一系列的问题,亟待我们做更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民间借贷升温背景

  应该说,作为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民间借贷早已有之且具相当的合理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表现出过高的风险,同时也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有益的补充,支持了中小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不过,从去年以来,民间借贷的规模有迅速扩大的趋势,参与者较以往要更为广泛,除常见的资金中介外,一些个人(甚至公务员)都直接参与到了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此外,民间借贷利率上升的幅度也要远高于以往。

  是什么样的因素导致了去年以来民间借贷的升温?我们可以从民间借贷的供求两端来分析:

  首先,从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方来讲。较高的通货膨胀和投资渠道有限,是刺激企业或个人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原因。

  去年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叠加,我国的通货膨胀压力逐渐加大,到2012年1月底,消费者价格指数已经连续16个月超过4%。在现行的存款利率水平下,高企的通胀率意味着存款的实际利率已经为负。

  这无疑刺激了个人和企业将闲置资金运用到更高收益领域里去的想法;此外,价格上涨也推动了企业成本的迅速攀升。

  在传统产业的利润空间已然很薄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从事实体经济的动力受到打击,转而向民间借贷寻求高额回报。

  其次,从民间借贷的需求方来讲。不断加码的宏观调控以及中小企业主体自身发展策略,导致了对短期民间资金的旺盛需求。

  从2010年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开始逐步转向,在存款准备金不断提高以及贷款额度的严格管控下(此外,还需要考虑银监会各种政策对信贷的影响),货币、信贷增速出现了明显下滑。从可获得的数据看,2011年的货币、信贷增速仅为13.6%左右,远低于之前几年的水平,也低于国务院所指定的16%的增速目标。

  货币、信贷的相对紧缩,减少了正规市场的资金供给,许多企业不得已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政策调控的波动幅度过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2009年、2010年的信贷环境相对偏松,刺激了企业扩大投资和生产规模,对资金的后续需求量也大幅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政策的急速转向,势必会导致出现比2008年更为紧张的资金供求状况。

  民间借贷可控

  根据民间金融活动的存在方式及风险性质,可以将我国目前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型民间金融活动,在这类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往往直接和贷款主体发生借贷关系。

  另一类则是中介型民间金融活动,由特定的中介机构(合法或不合法)主导,这些机构在民间借贷市场发挥着银行(或投资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的职能,但并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相当部分业务处于灰色和不合法状态。

  更具体的划分,还可以把间接型民间金融划分为非专营机构(如合会、一般性企业、网络贷款平台等)介入的借贷活动和合法专营机构(如典当行、担保等机构)违规介入的借贷活动。

  尽管我们可以对民间借贷的各种类型进行划分,但由于受数据可得性的限制,很难对其所涉及的金额进行非常准确的估计。

  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同的机构的估计值各有差异,综合各方面(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其他一些研究机构)的信息,现有的民间融资规模约在3万亿-5万亿之间(综合考虑的估测数据),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约在7%左右,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约为10%。

  从民间融资的来源构成看,其中30%资金来源于内部职工和企业相关产权单位,19.9%来自于其他企业,19.6%来源于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约有10%来自于商业银行,有3%来自于未经政府批准、自设的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非专营型中介)。

  从民间融资的用途看,企业融入民间资金后,有60%用于流动资金。此外,用于过桥融资和囤积原材料的比例分别为11.5%和1.8%,用于民间金融总结的部分有12%。

  总体上,民间融资的主要用途仍与实体经济相关。

  不过,不同地区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调查显示,目前温州1100多亿元民间借贷资金运用上,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贷款还旧借新之间过桥贷款的比重为35%和20%,而投向房地产市场和民间融资中介的比例各为20%,民间借贷的投机化倾向更为明显。

  从民间融资利率走势看,目前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年率)约在15.6%左右。根据人民银行对浙江地区的监测,从2009年三季度末以后,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处于上升区间,到2011年三季度,年综合利率水平约为24.4%左右。

  从违约风险上来看,2011年中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总量为3万亿-5万亿元的民间借贷中,82.5%仍然能够偿还,16.6%有偿还可能性,不能按期偿还的只是0.9%,违约风险仍在可控范围之内。

  当然,不能否认的是,随着资金面的进一步紧张,相关数据或许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民间借贷风险

  从经济分析的层面看,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两类。

  宏观风险主要指的是单个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或宏观调控效果)产生的潜在影响;微观风险则关注民间金融活动具体过程的各种潜在负面影响。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这种划分主要为方便分析,在实践中,宏观与微观风险之间未必会有非常清楚的界限,微观层面的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会间接形成宏观风险。

  我们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宏观风险有以下几个初步的看法:

  首先,民间融资规模在全部贷款中占比并不很高,而且,考虑到在这些民间融资中,绝大多数的活动都属合法合规,并且有相当成熟和完善的风险管控手段,整体风险不算大,对经济、金融体系不足以形成过大的冲击。当然,对局部地区来说,民间金融的投机性趋势已然明显,需要及时采取行动对相关风险进行化解和防范。

  其次,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的关联规模不算太大,加之现有的坏账率不高,民间金融风险的暴露,应该不会对银行体系产生大的冲击,进而影响整体金融稳定。不过,通过贷款以及票据等业务,银行信用在民间金融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和作用,监管部门还是应该对相关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三,尽管民间借贷的确是形成了对调控政策的规避,但其总量毕竟有限,难以形成大的影响。

  而且,重要的是,民间借贷基本都以短期融通为主,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这与宏观调控旨在降低投资增速,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并不形成直接的冲突。

  第四,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所涉及的金融资产规模虽然不大,但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却不能忽视。

  在高收益的刺激下,企业、个人的资产调整给现行的管制利率体系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存款增速明显放缓。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之间的吸储大战愈演愈烈,不仅会推高银行的成本,更蕴含着许多深层的风险。

  第五,民间借贷活动本身并不是造成中小企业困难的根源所在。

  相反,在宏观调控力度加大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缓冲政策冲击的空间。

  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从事主业生产(且行业前景较好)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未出现系统性的资金短缺问题。

  民间借贷的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借贷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这是任何金融跨期交易行为所必然面临的风险。

  当然,在不同的民间金融模式下,微观风险特征也会有很大的差异。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这种差异根源于有无金融中介的参与。由此,我们把对民间金融微观风险的分析划分为直接型和中介型两类。

  直接型的民间金融活动通常只涉及交易双方两个当事人,其风险隐患是所有金融交易都可能存在的,通常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引发,主要包括:

  一是借款人未来现金流不足引发的违约风险;

  二是民间金融活动以口头约定或简单借据的方式作为交易合同,由这种不完备契约引发的经济法律纠纷;

  三是在交易频率较低的交易者之间借款人机会主义行为引发道德(欺诈)风险。

  然而,中介的介入使民间融资的风险变得更加复杂,从根本上讲,这类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银行类似(可将其视为准银行),因此,其交易活动所面临的风险和银行也大体相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欺诈风险。中介与资金的最终提供者之间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中介机构(或个人)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诈骗等非法活动;

  (2)信用风险。最终借款人投资失败或现金流低于预期,缺乏偿还能力,最终导致坏账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和银行一样,民间金融中介同样是短借长贷的经营模式,在出现意外、最终资金提供者同时要求撤资(挤兑)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机构将因流动性不足而面临倒闭。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对民间借贷的微观风险做出以下几个基本判断:

  首先,直接型民间融资的风险源自于金融活动本身,难以完全消除。健全相关法律框架,规范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辅之以更完善的保障措施,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当然,需要关注的一点是,目前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直接借贷关联甚多(主要是银行贷款、票据等业务,或直接提供资金,或为民间借贷提供信用支持,如票据承兑),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不过,这个工作还应主要从加强银行监管的角度来开展。

  其次,中介型民间融资以非银行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银行业务,既未接受专业化监管,同时又缺乏相关的安全保障设施(比如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等等),其经营体系相对脆弱。在这种情况下,广大资金提供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且,也容易对局部地区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

  第三,中介型民间融资的负面社会影响较大。

  一方面,因其业务类同于银行,又不受限制,因而可能会对银行现有的业务形成一定的干扰和冲击。

  另一方面,中介型融资所涉及的主体数量众多,一旦处理不及时或失当,可能会把原本简单的金融风险事件上升为社会风险。

  解困之径

  因此,我们对目前的民间借贷形势有几个判断:

  第一,对我国经济、金融整体而言,民间借贷的直接经济影响仍然有限。在未来一段时间,或许还会有民间借贷风险的集中暴露,但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冲击。

  第二,尽管直接影响不大,但民间借贷的间接影响不应忽视。这些间接影响包括,对管制利率体系的冲击;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对局部地区社会稳定的冲击,等等。应该说,目前这些间接影响也都还在可控范围之内,但若放任其发展,长期内可能会有相当大的风险。

  第三,民间借贷及其高利率的问题,并非是导致目前部分中小企业困境的根源所在。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剧烈波动都是值得关注的重要因素,把全部问题归咎于民间借贷,可能会产生政策上的误导。

  基于以上的判断,由此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对借贷主体、利率、条款以及其他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在这点上,继续推进《放贷人条例》仍然是解决民间借贷风险所无法逾越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不能过高估计民间借贷风险,不能因为要纾缓民间借贷问题,就贸然推进重大制度改革,否则可能会因小失大。

  借贷市场的全面开放以及存款利率市场化等重大改革,仍然应该稳步、有序地进行。

  第三,不能过多地强调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目前的许多问题,并不起因于民间借贷行为,而是源于宏观政策调控本身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趋势。

  面对这种情况,未来的政策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尽可能地降低企业因为政策误判而导致的各种风险。而对那些发展前景较差,在产业升级过程中最终将被淘汰的企业,也应探索更合理的政策手段。

  对于这类企业,增加其资金供给、改善其税收环境都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而只会把问题拖得更长。

  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风险容忍度无疑是对的,但提高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可能会更加重要。

  第四,对于现有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规范。

  对于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生产经营正当需求的民间金融活动,应尊重参与者的理财自主权,允许其自由存在,引导其向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

  对于新涌现的、性质未定的民间金融活动,应主动监测、积极关注,及时做出客观判断以明确下一步的规范方向。

  对于人员关系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民间金融活动,要加强引导、防范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群体风险。

  对于属于诈骗性质或涉嫌洗钱、黑社会犯罪活动的民间金融活动,应予以严厉打击、查处和取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充分承认和发挥民间金融正面作用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民间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本文源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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