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过度活跃的民间借贷已经敲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警钟”,而警钟需要长鸣。步入新的一年,深受民间借贷混乱之苦的地方政府再次出手整治。
回顾2011年,民间借贷是一个带有“负面色彩”的关键词汇。与民间借贷“沾边”的一些小微企业因无力承担过高的利息而濒临破产;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转向房地产、煤炭等暴利行业,或是涌进投机性领域,扰乱了经济秩序,并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普通民众也开始陷入“钱生钱”泥淖,部分损失惨重。深受民间借贷之害影响的温州、鄂尔多斯、洛阳等多地企业主、普通民众的未来命运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正是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波及面的广泛以及呈现破坏性影响的趋势决定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近日,温州市政府又出台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意见》内容来看,重点针对参与民间借贷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此前,温州市政府已经颁布了温州1+8金融改革创新方案,可以看出该《意见》的出台也是对金融改革创新方案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
民间借贷“全民化”是此轮民间借贷过度活跃的主要表现之一,一些参与民间借贷的民众也承认,“民间借贷的链条太长,涉及的人太多。”“涉及的人太多”也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彻底整治乱像的一大难题,并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整治措施的出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近年来民间借贷表现出的“高利化”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而民间借贷中介组织的大量出现更是对民众的“广泛参与”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大量合法或非法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也让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更为棘手。有专家表示,所谓民间借贷,就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不过自从有了非法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扮演民间借贷中介角色的组织大量出现,将原本简单的民间借贷链条变得复杂,又由于中介组织往往可以汇集较多散户资金,因此也将风险放大。
在内蒙古东部某三线城市,长期参与借贷活动的陈女士告诉记者:“把钱放给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典当行还需要些‘门路’,因为这样放出的钱更有保障。”不过,对于钱放给谁,用来做什么,作为放贷人却并不清楚。
这一情况已经引起国家的注意。去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
在民间借贷活跃地区,各级地方政府也在采取相应措施压缩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生存的空间。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出台了《关于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严防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明令禁止其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整治民间借贷乱象,地方政府能够和应该做的工作有很多。温州的《意见》便提出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十项措施,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业务经营等。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民间借贷问题,地方政府的态度应主动些,动作应更快些,那些有过经验教训的地方政府应该如此,对于那些民间借贷已经出现问题但尚未造成出现严重后果地区的地方政府更应如此。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