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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贷公司监管引入“12分”扣分制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1/12/13 点击:1283 

    市金融办近日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计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每个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总分为12分,根据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分别扣分,并根据其年度计分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处理办法。

    非法集资一次性扣除12

    全市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计分由其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相应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中发现的每个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相关违规行为,从其年度12分中扣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如发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担保费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每笔扣2分,发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的,每次扣5分。扣分值依据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变化,同样的行为累计扣分。

    但对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许可,以及小贷公司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都将被一次性扣除12分,并由市金融办依法将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撤销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

    依据年终得分进行不同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终得分,代表了其当年合规运行状态。小额贷款公司年终得分10分以上(不含10分)的为A等次;6分(不含6分)至10分(含10分)的,为B等次;6分以下(含6分)的,为C等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终得分10分(不含10分)以上为“合格”等次,6分(不含6分)至10分为“基本合格”等次,6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终得分,市金融办将在下一年度采取不同的监管态度。对于得分在10分以下(含10分)的,市金融办将对其采取风险警示,按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报计分情况。当年被评为C类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当年分值在6分(含6分)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市金融办将责令其暂停经营活动或暂停新增业务3至6个月。如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年被评为C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连续2年分值在6分(含6分)以下,市金融办将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   本文源自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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