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广大客户中秋国庆双节快乐! 今天是:
详细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1/12/1 点击:1584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1]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货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监管体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确定监管部门并积极制定本地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开始步入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现就加强双方业务合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

 

  二、要善于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

 

  三、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四、建立适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

 

  五、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利率。对担保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利率优惠政策。

 

  六、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协商一致,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对融资性担保责任总余额按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掌握。

 

  七、严格落实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对信贷资金流向和用途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并做好相关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

 

  八、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沟通。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监管部门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

 

  九、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动态信息。包括政策变化及监管发展情况,积极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环境建设、风险补偿机制及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运行分析,准确把握双方业务合作趋势。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首页 - 公司简介 - 新闻动态 - 贷款产品 - 常见问题 - 法律法规 - 招贤纳士 - 贷款资讯 - 贷款知识
版权所有: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晋城市文昌东街1830号 您是第位访客
电话:0356-2127258 2127255 ICP0502165号 技术支持:天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