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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银担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1/12/1 点击:1744 
各市、州工信委,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5号)精神,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 ]17号),结合甘肃省融资担保业发展实际,现就推动银担合作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积极推动银担合作业务加速发展

 

  扶持引导融资性担保业务加快发展,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近年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对此,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都应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引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扶持担保机构壮大实力;银监部门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把扩大银担合作做为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使金融服务“三农”的重大举措,积极拓展银担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加强银担合作做为防控风险、开拓市场的重要举措,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型中为长远发展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靠实工作责任,完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

 

  依据《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5号)精神,我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实行省工信委集中准入审批与市州县级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持融资担保机构按季报告并审核其资本金运营情况;按年对其开展经营状况及合规情况审计;逐步建立完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定期不定期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建立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清理退出机制。

 

  三、加强监管互动,提高银担合作信息共享水平

 

  (一)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网上收集系统,适时收集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及在担保债务状况等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查询,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核实担保机构情况。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12年起按季向省工信委上传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数据及担保机构资金等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股权及高管变动、出现重大风险、发现违规经营、给予监管处罚等对银行开展合作有重要影响的事件,相应监管及管理部门应及时主动公告并给予查询便利。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因监管需要可出具经单位领导签字的正式查询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账户、保证金账户及担保贷款情况,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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